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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新资源食品公告汇总
德州健之源经过对卫计委发布的公告及回复的整理编纂,对截止2017年可用于食品加工的新资源食品予以汇总公布,以期在压片糖果加工过程中使用。
2017年2月6日,国家卫计委终止审查黑果枸杞、磷虾油、桑叶提取物、人参组织培养物(人参组培不定根)的意见。
— 黑果枸杞可作为普通食品管理
— 磷虾油
— 人参组织培养物,作为食品生产经营参照人参的有关要求执行,
— 桑叶提取物:“本品是以桑叶为原料,经水提、微滤、超滤、浓缩、喷雾干燥等工艺制成,该工艺属传统工艺,与桑叶(卫法监发〔2002〕51号文中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具有实质等同性”
2017/1/20雪菊如需开发为新食品原料,应当按照《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安全性评估。
2016/12/30(食药监办食监二函〔2016〕989号):薰衣草不宜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
2016/5/30关于发酵乳杆菌CECT5716等3个菌种的公告(2016年第6号):将发酵乳杆菌CECT5716(Lactobacillus fermentum)、短双歧杆菌M-16V(Bifidobacterium breve) 列入《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将凝结芽孢杆菌(Bacillus coagulans)列入《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
2016/4/6关于小牛葡萄球菌等3菌种的公告(2016年第4号):小牛葡萄球菌(Staphylococcus vitulinus)、木糖葡萄球菌(Staphylococcus xylosus)、肉葡萄球菌(Staphylococcus carnosus)列入《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
2015/3/9国家卫生计生委如需开发薰衣草和大豆异黄酮作为普通食品原料,应当按照《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
2014/12/19关于批准番茄籽油等9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年第20号):批准番茄籽油、枇杷叶、阿拉伯半乳聚糖、湖北海棠(茶海棠)叶、竹叶黄酮、燕麦β-葡聚糖、清酒乳杆菌、产丙酸丙酸杆菌为新食品原料。
2014/11/19国卫办食品函〔2014〕1075号:
一、“华西银腊梅”是蔷薇科委陵菜属植物,规范名称应当为“白毛银露梅(Potentilla glabra Lodd. var. mandshurica (Maxim.) Hand. -Mazz)”。 二、根据《食品安全法》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意你委将白毛银露梅作为有传统食用习惯的普通食品管理的意见
2014/8/2关于西洋参作为新食品原料使用问题的答复意见::“西洋参不是卫生部批准生产的新资源食品,不能作为除保健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的原料或配料使用。
2014/7/18关于批准茶叶茶氨酸为新食品原料等的公告(2014年第15号):批准茶叶茶氨酸为新食品原料。海藻糖按照普通食品管理。
2014/7/14国卫办食品函〔2014〕570号:山东省卫生计生委:黄明胶可作为有传统食用习惯的普通食品管理。二、鹿角胶和龟甲胶是传统中药材,作为普通食品使用尚无足够的科学依据,因此暂不宜作为普通食品使用。
2014/6/26关于批准线叶金雀花为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年第12号):批准线叶金雀花为新食品原料。
2014/5/30关于批准塔格糖等6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年第10号):批准塔格糖、奇亚籽、圆苞车前子壳为新食品原料;同意罗伊氏乳杆菌(菌株号DSM17938用于婴幼儿食品;变更原卫生部2009年第3号公告批准蛹虫草的食用量、质量指标要求和使用范围;增加塔罗油为原卫生部2008年第20号公告批准植物甾烷醇酯的原料,并扩大植物甾烷醇酯使用范围。
2014/5/29(国卫办食品函〔2014〕450号):灵芝(赤芝)和紫芝均是传统中药材,暂不宜作为普通食品。
2014/5/19〔2014〕427号):“滨海白首乌”规范名称应当为“萝藦科鹅绒藤属植物耳叶牛皮消(Cynanchum auriculatum Royle ex Wight)”,不应与何首乌、白首乌混淆。 二、将耳叶牛皮消作为有传统食用习惯的普通食品管理。
2014/5/9(国卫办食品函〔2014〕390号):破壁灵芝孢子粉不宜作为普通食品原料。
2014/4/16(2014年第6号):批准壳寡糖、水飞蓟籽油、柳叶蜡梅、杜仲雄花、乳酸片球菌、戊糖片球菌为新食品原料。
2014/4/14(国卫办食品函〔2014〕297号):鱼肝油是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物品,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不属于普通食品。
2014/3/13(国卫办食品函〔2014〕205号):同意将五指毛桃作为有传统食用习惯的普通食品管理的意见。
2013/12/24(2013年第16号):批准显齿蛇葡萄叶、磷虾油、马克斯克鲁维酵母为新食品原料。
2013/12/20(国卫办食品函〔2013〕514号):中链甘油三酯可作为食品原料或乳化剂使用。中链甘油三酯作为食品原料使用时,应当按照《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2716-2005)执行;作为乳化剂使用时,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辛,癸酸甘油酯》(GB28302-2012)的规定。
2013/10/30(2013年第10号):批准裸藻、1,6-二磷酸果糖三钠盐、丹凤牡丹花、狭基线纹香茶菜、长柄扁桃油、光皮梾木果油、青钱柳叶、低聚甘露糖为新食品原料。生
2013/8/28(国卫食品函〔2013〕83号):同意牛蒡根作为普通食品管理。二、牛蒡子仍按照《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的规定执行。
2013/8/1(国卫办食品函〔2013〕118号):低聚果糖是常用的食品配料,也是列入《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的食品营养强化剂。低聚果糖用于婴幼儿食品及调制乳粉,应当符合《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的规定。低聚果糖作为食品配料用于其他食品时,应当符合相应食品的标准。
2013/5/14(2013年 第3号):沙棘叶、天贝(以大豆为原料经米根霉发酵制成)作为普通食品管理。以可食用的动物或植物蛋白质为原料,经《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规定允许使用的食品用酶制剂酶解制成的物质作为普通食品管理。
2013/4/10(卫计生函〔2013〕86号):同意将冬青科苦丁茶(Ilex kudingcha C.J.Tseng)作为普通食品管理。
2013/1/22卫生部关于同意将小麦苗作为普通食品管理。
2013/1/4(卫生部公告2013年第1号):批准茶树花、盐地碱蓬籽油、美藤果油、盐肤木果油、广东虫草子实体、阿萨伊果和茶藨子叶状层菌发酵菌丝体为新资源食品。
2012/11/12(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9号)批准蛋白核小球藻、乌药叶、辣木叶为新资源食品,变更新资源食品蔗糖聚酯的食用量,公布梨果仙人掌(Opuntia ficus-indica(Linn.)Mill,米邦塔品种)为普通食品。
2012/8/29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7号)
2012/8/28卫监督函〔2012〕306号:玉米须在我国有一定的食用历史,未发现安全性问题,可作为普通食品管理。
2012/8/28(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6号):批准中长链脂肪酸食用油和小麦低聚肽作为新资源食品,增加菊芋作为新资源食品菊粉的原料,公布抗性糊精作为普通食品。
2012/5/8(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8号):现将肠膜明串珠菌肠膜亚种(Leuconostoc.mesenteroides subsp.mesenteroides)列入我部于2010年4月印发的《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卫办监督发〔2010〕65号),允许平卧菊三七(Gynura Procumbens (Lour.)Merr)、大麦苗(Barley Leaves)为普通食品。
2012/3/26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柑橘纤维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复函(卫办监督〔2012〕262号):以柑橘类水果为原料制成的柑橘纤维属于膳食纤维,可以作为普通食品原料。
2012/1/20(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2号):批准蚌肉多糖作为新资源食品。
2012/1/10卫监督函〔2012〕8号:开发利用养殖梅花鹿副产品作为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野生动植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除鹿茸、鹿角、鹿胎、鹿骨外,养殖梅花鹿其他副产品可作为普通食品。
人参、丹参、西洋参、党参、马鹿茸等物质属于仅限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含上述成分的配制酒,只能作为保健食品,不作为普通食品管理。
2011/5/18(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13号):现批准玛咖粉作为新资源食品。
2011/3/22(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9号):批准元宝枫籽油和牡丹籽油作为新资源食品。
2011/1/18(2011年第1号):将乳酸乳球菌乳酸亚种、乳酸乳球菌乳脂亚种和乳酸乳球菌双乙酰亚种列入我部于2010年4月印发的《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卫办监督发〔2010〕65号)。
2010/10/29(2010年第17号):批准雨生红球藻、表没食子儿茶素没食子酸酯为新资源食品,允许水苏糖作为普通食品生产经营,将费氏丙酸杆菌谢氏亚种列入我部于2010年4月印发的《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卫办监督发〔2010〕65号)。
2010/10/21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5号:批准蔗糖聚酯、玉米低聚肽粉、磷脂酰丝氨酸等3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
2010/10/8(国质检食监函〔2010〕716号):罗布麻、苦丁茶、绞股蓝、银杏叶属仅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
2010/5/20(2010年第9号):批准金花茶、显脉旋覆花(小黑药)、诺丽果浆、酵母β-葡聚糖、雪莲培养物等5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允许针叶樱桃果作为普通食品生产经营。
2010/4/22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的通知:请见食用菌种目录。
2010/3/9(2010年第3号):批准DHA藻油、棉籽低聚糖、植物甾醇、植物甾醇酯、花生四烯酸油脂、白子菜、御米油等7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允许玫瑰花(重瓣红玫瑰Rose rugosa cv. Plena)、凉粉草(仙草Mesona chinensis Benth.)作为普通食品生产经营,允许夏枯草(Prunella vulgaris L.)、布渣叶(破布叶Microcos paniculata L.)、鸡蛋花(Plumeria rubra L.cv.Acutifolia)作为凉茶饮料原料使用。
2009/12/22(2009年第18号):批准茶叶籽油、盐藻及提取物、鱼油及提取物、甘油二酯油、地龙蛋白、乳矿物盐、牛奶碱性蛋白等7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允许酸角作为普通食品生产经营。
2009/9/27(2009年第12号):批准γ-氨基丁酸、初乳碱性蛋白、共轭亚油酸、共轭亚油酸甘油酯、植物乳杆菌(菌株号ST-Ⅲ)、杜仲籽油为新资源食品。
2009/7/22卫监督函〔2009〕326号: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所列物品及冬虫夏草目前均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
2009/3/25(2009年第5号):批准菊粉、多聚果糖为新资源食品。
2009/3/16(2009年 第3号):批准蛹虫草为新资源食品。
2009/3/16卫办监督函[2009]221号)L一精氨酸属于GB2760允许使用的食品用香料品种,不是食品,不得作为食品原料使用。按照GB2760和香精香料使用的自限性原则,L一精氨酸须配制成香精后方可用于食品生产,在食品中的用量应不超过250毫克/千克。
2008/12/23卫办监督函[2008]858号:莲芯含有多种生物活性物质,在我国缺乏单独作为食品原料的食用历史和食用安全证明。莲芯提取物成分不清,应按《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对其安全性等资料进行综合评价后方可确定。婴幼儿食品中添加物质应符合婴幼儿食品相关标准和规定。
2008/8/11(卫监督函〔2008〕322号):羊胎盘含有多种生物活性成分,在我国缺乏广泛食用历史和食用安全证明,不能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
2008/9/9(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20号):批准低聚半乳糖、副干酪乳杆菌(菌株号GM080、GMNL-33)、嗜酸乳杆菌(菌株号R0052)、鼠李糖乳杆菌(菌株号R0011)、水解蛋黄粉、异麦芽酮糖醇、植物乳杆菌(菌株号299v)、植物乳杆菌(菌株号CGMCC NO.1258)、植物甾烷醇酯、珠肽粉为新资源食品。
2008/5/16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12号):,批准嗜酸乳杆菌、低聚木糖、透明质酸钠、叶黄素酯、L-阿拉伯糖、短梗五加、库拉索芦荟凝胶为新资源食品。
2007/5/18(卫监督发〔2007〕168号):石榴提取物和石榴籽油不能作为普通食品管理。关于石榴提取物和石榴籽油能否作为新资源食品管理,需要对其安全性等资料综合评价后方可确定。
2004/8/17(2004年第17号):将食品新资源油菜花粉、玉米花粉、松花粉、向日葵花粉、紫云英花粉、荞麦花粉、芝麻花粉、高梁花粉、魔芋、钝顶螺旋藻、极大螺旋藻、刺梨、玫瑰茄、蚕蛹列为普通食品管理。
2004/3/4 卫法监发〔2004〕66号):毛发不是食品原料,不得生产加工食品。
2003/9/12(卫法监食便函[2003]311号):西洋参不是卫生部批准生产的新资源食品,不能作为除保健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的原料或配料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未设立食品新产品卫生许可项目。
2003/9/11(卫法监发〔2003〕258号):海猪肉粉不能作为普通食品,应按新资源食品进行管理。
2003/3/17(卫法监食便函〔2003〕58号):活性炭不能作为食品。
2002/12/17(卫法监发〔2002〕308号):纳豆在我国已有一定的使用历史。以枯草芽胞杆菌发酵生产的纳豆应按普通食品进行管理。
2001/9/14(卫法监发[2001]267号):卫生部不再审批以熊胆粉和肌酸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
2001/7/5(卫法监发[2001]188号):一、禁止使用野生甘草、麻黄草、苁蓉和雪莲及其产品作为保健食品成份。 二、使用人工栽培的甘草、麻黄草、苁蓉和雪莲及其产品作为保健食品成份的,应提供原料来源、购销合同以及原料供应商出具的收购许可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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